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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优惠政策
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1、按新的《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未按新办法认定的企业和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所得税率,从 2008 年起企业所得税将逐年递增至 25%。
2、“两免三减半”:根据国发〔2007〕40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 号)和《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支持,属于专项补助资金所规定的十五种类型的企业,可以按照要求申请补助。
1、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 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 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 50%予以研发资助。
2、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 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 2 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 50%予以研发资助。
3、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 3 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 50%予以研发资助。
4、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经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5、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 2 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等。
6、企业再投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7、享受市级和区级政府提供的100万-500万无偿的研发费用资助;
8、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资助额度40-100万;
9、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超过1500万以上的由市政府另行安排),承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配套经费总额最高800万元,其他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国家/省资助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国家和省下达计划时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10、可增强公司美誉度,提高企业形象;
11、可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12、可增加招、投标力度;
13、可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14、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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