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宝安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区长奖;
(二)宝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宝安区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二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区长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宝安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及其完成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使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明显提高的,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区技术创新奖授予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尊重人才的下列组织:
(一)在宝安区设立了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开发部,近两年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
(二)重视科技投入,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的;
(三)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三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区长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奖金每人10万元;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每个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每个奖金10万元;区技术创新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过5个单位,每个奖金5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授奖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半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求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者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或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宝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宝府[199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