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借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信用良好。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无息借款采取政府放款、银行协助监管方式进行。监管银行应定期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汇报企业状况及还款情
况。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
(二)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暂时性短缺;
(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第六条 额度和期限:
(一)无息借款额度一般每项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
(二)重点扶持企业且曾获我区产业发展资金无息借款并严格遵守合同按期足额归还的,再次申请时额度可适度放大,但每
项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半,采取自放款日起第19个月至第30个月逐月等额还款方式;
(四)一年内的短期借款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盐田区无息借款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
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
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给予借款的,进入报批程序。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
划。区经促局(科创局)与企业签订《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企业凭立项通知和《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
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按期归还借款。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拖欠偿款项,区经促局(科创局)
应负责追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企业在无法偿还借款时股东应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
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汇报检查制度。企业每半年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不按期归还经费借款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不按期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的;
(四)不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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