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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2013 9:39:22 AM 来源:ydsc 浏览:0次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现将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并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3.申报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项目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网址:
http://203.91.55.23/stms/);

  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及发票;

  6.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资质文件;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8.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下载附件1填写);

  2.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证书;

  6.项目建设(升级改造)投入的相关发票、合同、协议;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8.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胶装纸质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发票暂不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最好双面复印),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其中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材料2、3、4、6项及第5项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协议及对应发票均要求上传电子文件(每个合同连同合同附件扫描成一个附件文件,文件格式最好PDF格式)至申报系统,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五、申报时间和方式

  自即日起至3月20日止。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者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http://203.91.55.23/stms/),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文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者暂不使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直接下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文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钟志东 82977301
  汪效斌 83569976

  传真:83440833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704室

  附件:
  1.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2013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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