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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6/5/2013 4:43:05 PM 来源:亿达思创 浏览: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年度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六)更新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使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30%的配套支持。

(七)升级改造配套支持。对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重点商务楼宇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八)停车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和停车引导系统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九)员工餐厅配套支持。对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符合有关配餐项目规划布局,经相关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十)工作餐服务配套支持。对为商务楼宇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公共配餐中心和受业主单位委托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品牌餐饮企业,符合有关配餐项目规划布局,经相关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和公共配餐中心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120万元租金支持。

(十一)招商引资宣传支持。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事先备案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可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十二)协会活动专项支持。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对其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  审核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 楼宇经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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