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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资助
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10/2013 2:43:10 PM 来源:亿达思创 浏览:0次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加速我区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设立龙岗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奖励委),区奖励委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区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区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区奖励委下设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奖励办),设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区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下设四个奖项:

  (一)区长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和医疗卫生类,其中技术开发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配套奖。

  除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外,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设置如下:

  (一)区长奖: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二)技术发明奖:每届不超过5项。

  (三)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一等奖每届不超过10项,二等奖每届不超过15项,医疗卫生类每届不超过10项。

  (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配套奖:不限名额,按实际获奖数量给予配套。

  第七条 区长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一)在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龙岗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项目过程中,经过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配套奖授予获得上两个年度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自然人、组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前区奖励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奖励委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已获得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奖励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区奖励办组织评审。

  (四)区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向区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

  (五)区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六)区奖励办将审定后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六条 区长奖由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配套奖由区奖励办直接给予配套资助,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每类奖项奖金如下:

  (一)区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技术发明奖每项奖金30万元。

  (三)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医疗卫生类每项奖金10万元。

  (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奖金予以全额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组织获奖的,鼓励获奖单位将奖励奖金发放给研发团队,同时鼓励该单位配套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给研发团队;自然人获奖的,奖励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人。

  第十九条 取得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纳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奖励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向社会公布,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取消其后两届区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区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7〕67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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