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初审,并由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国税局和地税局组成的联审小组审核,现同意将深圳市中铭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认定为软件企业(附件1);清时捷实验室水质分析数据管理软件V1.0.0.1等431项产品登记为软件产品(附件2),其中306项产品为纯软件产品,125项为嵌入式软件产品,9项软件产品转让;另,联审小组同意2家软件企业变更,78项软件产品到期延续5年、38项软件产品登记变更1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认定的60家软件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30日,并应于每年上半年向市软件行业协会申报年审,否则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不再有效。 二、本批经认定登记的431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登记的软件产品在销售合同与发票中列明或备注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须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4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深圳市工贸运行系统http://eos.szsitic.gov.cn,进入数据填报图标填报,或根据网站指引操作),进入深圳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需每月报送。一年内累计3次不报数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五、拟申请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径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属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拟申请产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可直接到注册地国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申报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申报表》; 3.销售清单、发票复印件、特定资料(具体见《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发〔2008〕149号)。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第五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60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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