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5日 信息提供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
深宝科[2010]44号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是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之子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Ⅰ.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之子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二、设定依据
1、《宝安区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深宝发[2010]2号)第十五条。
2、《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深宝规[2009]2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项。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对自2008年起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审批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依据:《宝安区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深宝发[2010]2号)第十五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以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宝安区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bas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科学技术局。
依据:《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第(三)项。
八、审批决定机关
宝安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宝安区财政局。
依据:《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第(四)项。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报;(二)内部审核;(三)社会公示;(四)政府审定;(五)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详细流程可见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运行流程图(外部1))
十、审批内部流程
(详细流程见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运行流程图(内部3))
十一、审批时限
根据科研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每年一至两次,成批处理。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宝安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资金计划文件获得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