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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尽快做好201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预备工作的通知
1/9/2013 11:00:11 AM 来源:ydsc 浏览:0次

发布时间:2011/11/18  
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1〕12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企业须进行复审,请各有关企业认真提前做好有关预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2009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2012年进行复审。
       二、知识产权
       根据有关规定,知识产权须是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即申报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不予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在许可合同中注明许可范围是“全球范围”。请相关复审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落实知识产权的申报,并取得相关证书文件。
       三、人员比例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请相关复审企业根据社保名单,以学历、累计工作时间以及工作部门等为标准,对科技和研发人员进行统计。
       四、研发费用
       有关复审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研发台帐,对近3年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注意其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的规定。
       五、名称变更
       名称发生变更但尚未在我办备案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应尽快办理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属人的变更手续,否则将无法参加复审。同时发生经营范围变更等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重大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须准备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开始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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