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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类)
1/24/2013 9:45:26 AM 来源:ydsc 浏览: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区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坪山新区《坪

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第三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三章产业发展类资助、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资助

对企业参加经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照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参加市区共同组团

的重要展会,新区将全额资助展位费,并对实际发生的机票、住宿费用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奖励

企业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奖励后,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后,新区按企业购买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的奖励

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资助

企业在境内完成全部上市工作后,资助100万元;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上市工作后,资助30万元。

第十条 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奖励

(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被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的奖励

企业经深圳市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后,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

社区每引进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社区每引进1家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社区股

份合作公司5万元。

第四章科技进步类资助、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

对于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50万元;对于列入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

30万元。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资助

(一)企业取得发明专利并获得深圳市补贴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深圳市专利奖并已经获得国家、深圳市奖励的,给予奖励,金额与国家、深圳市奖励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资助

(一)合作高校应为国家“211”、“985”工程高校;

(二)对于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个合作项目资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资

助总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资助

企业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资助100万元;企业设立市级技术中心、工程中

心、重点实验室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资助5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资助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企业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20万元;

2.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10万元;

3.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5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资助总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且已经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博士后工作站,资助20万元。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须从http://www.psxq.gov.cn下载并填写《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发

展、科技进步类),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类)及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近2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

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审核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相关评审活动,不需要评审可直接给予

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企业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

的诉讼、仲裁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领导小组决定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2

人)、财务专家(1人)共3人组成(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资助,评审小组增加新区内外技术专

家(2人以上)参加评审)。评审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局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新区经济服务局将考察评

审建议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以下,含20万元)和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新区管委会主要

领导审定后决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

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下达资助、奖励通知。

第二十八条 划拨资金。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知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持资助、奖励通知前往新

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

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奖励项目和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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