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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类)
1/24/2013 9:52:57 AM 来源:ydsc 浏览: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高端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根据新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

代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和《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税务登记地在坪山新区的大型专业市场、大型连锁商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物流业法人企业;

(三)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旅游业法人企业;

(四)在坪山新区开办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

(五)注册地在坪山新区的中介服务业企业;

(六)注册地在坪山新区的金融机构企业;

第三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项目;

2.大型连锁企业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建设项目

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开设的分店项目;

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分店项目。

(二)扶持标准:

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营业当年其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

部分,取其中30%作为奖励,第二、第三年分别取其当年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20%和10%作为奖励;

2.将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大型连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

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总部正式迁入坪山新区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

助;
 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坪山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

一次性资助;

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

者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助,每笔资助的上限为2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经认定的物流法人企业开设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前10名在出口加工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

立物流法人企业的,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对旅游项目、旅行社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获得三A级以上景区(点)评定或“绿色景区标准”称号的企业;

2.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

3.获得“绿色饭店”评定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2.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3.对总部设在坪山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资助100万元;

4.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50万元;

第八条 对设计产业和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1.有品牌有实力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进驻新区开办的项目;

2.在新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对入驻新区有品牌有实力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营业当年上缴税收中区级分成收入部分作为奖励,同时,连续两年参考市

场价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2.对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属于法律、会计、审计、公证、代理、经纪、质量检测、工程咨询、资产评

估、资信评估以及行业协会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区财政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

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企业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条件:

金融机构企业进驻新区设立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凡当年在新区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现代服务业)申请的受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二)根据相关标准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六)配合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须从http://www.psxq.gov.cn下载并填写《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现代服务

类),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概括和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

(六)经济影响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

(七)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详细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二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一)经营不善、近3年持续亏损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在劳动、环保、纳税、市场监管、贷款方面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不良记录的。

第五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的1个月内,召开局务会讨论研究,新区经济服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项目,报领

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通过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

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下达资助、奖励通知。

第十七条 划拨资金。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知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款,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持资助、奖励通知前往新区

发展和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奖励范围,并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奖励项目和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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