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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资助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24/2013 10:41:27 AM 来源:ydsc 浏览: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推动产

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纳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二)本资金回收款;(三)区财政周转金结余结转;

(四)区财政其它拨款。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科学技术创新、推动辖区产业转型、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支持重大企业和项目、吸引

总部经济、鼓励低碳经济发展、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搭建融资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

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助,商贸服务业资助,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助,总部经济

发展资助,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标准化资助,融资平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和其它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产业发展资助计划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包括港口物流产业、旅游产业、高新技术

产业、文化产业、商贸服务业和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等。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助计划适用于:(一)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

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三)企业科技研发与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四)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五)突

出贡献科研成果的奖励;(六)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维权资助;(七)软科学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研究资助;(八)经区政府批

准的科普教育项目补助等。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良好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具体

包括参展展位补贴、知名品牌奖励、纳税突出贡献奖励、出口保险费补贴等。

  第九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是对落户我区的企业集团总部给予鼓励、扶持和奖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建设与发

展。

  第十条  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以及有利于发

展低碳、循环经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资助,主要支持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

参与质量评奖活动,推动企业标准化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搭建,是指为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区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资助企业在股票、债券市场直接

融资,建立和发展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向金融机构投入托管金及支付风险补偿金,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相关服务提供资助

等。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重点支持对辖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咨询、创业辅

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单位,引导服务平台在解决辖区企业共性需求方面发挥作用。另外,政府职能

部门在管理产业发展资金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中介费用,也纳入该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凡是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具体项目类型与规模,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息借款、无偿

资助、奖励及融资平台搭建等。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无息借款额度每项不超过500万

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半。

  第十七条  无偿资助主要指对重点扶持的或属于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和项目,采取拨款资助、贴息贴保、配套资助、项

目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奖励主要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资金激励。

  第十九条  金融平台搭建主要指向金融机构购买服务,委托给金融机构的托管金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1次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章  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产业发展资

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区科创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本规定将有关资金纳入发展资金,并将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

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无息借款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申请,由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

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偿资助项目,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申请,由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

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

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奖励由区经促局(科创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提出奖励方案。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用单项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

批。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项目需突破以上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照个案处理,一事一议。

  第六章  发展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借款期满、资助项目完

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无息借款逾期不还、无偿资助使用不当的,应追究受款

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对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于本资金申报、审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应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经区产业发展资

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 [2007]53号)同时终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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