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罗湖区金融业发展,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营业地址在罗湖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两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券商资产管
理、金融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法人机构。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罗湖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
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五)在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罗湖辖区企业。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
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
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
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
构,按市奖励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配套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
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引进搬迁奖励;纳税对罗湖财政
贡献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支持,标准如下: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
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
性支持,分3年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
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15%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
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三)根据市有关规定的属于创新金融范畴的其他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第六条 设立罗湖区金融贡献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加大对罗湖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根据金融创新产品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设立罗湖区
金融贡献奖。
金融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罗湖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以罗
湖区政府名义颁发。设常规奖项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若没
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鼓励风险投资、创投机构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对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给
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或项目的,其项目退出后对当年罗湖财政贡献额度达300万元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为罗湖辖区企业提供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贷款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年度为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辖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担保
总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购买政策性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的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用50%的额度给
予企业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金融创新政策在罗湖试点工作,且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资助,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企业,给予一次
性50万元奖励;对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
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
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辖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
(三)鼓励企业境外募集资金投资罗湖。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境外募集资金的50%
以上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返程投资给在罗湖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投资额1%给予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150万元。
(四)鼓励上市企业总部迁入罗湖。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的上市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
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罗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五)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资助的,还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相关上市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并购或重组资助的,还需提供:
(一)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境外募集资金投资罗湖资助的,还需提供:
(一)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控股方或特殊目的公司已正
式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提供中文翻译件)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文;
(三)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的增资变更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
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奖励资金,获奖单位可用于奖励本单位有关管理团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投资推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