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中小企业服务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
1.企业发展战略类;
2.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3.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4.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5.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6.技术咨询类。
以上项目仅以某一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为项目目标和内容;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条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三)本通知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在中小企业服务署备案登记的专业从事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署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二)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服务署将随时派员赴企业督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时,应及时告知中小企业服务署相关人员参加。中小企业服务署视情况参加会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四)经核实,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而未及时告知中小企业服务署人员参加,中小企业服务署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五)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根据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扩大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益面,原则上每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新实施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
三、咨询方式
0755-82796019 0755-66852012
特此通知!